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商会章程
第一条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商会(以下简称西乡商会或本会)是西乡街道内的工商业者组成的民间商会,是深圳市宝安区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。执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(中华全国总商会)的章程,接受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的领导和深圳市宝安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帮助。
第三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,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,具有统战性、经济性和民间性的特点。
第四条 引导会员积极参加本街道经济建设,推动本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。
第五条 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,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提倡爱国、敬业、守法,诚信,提高会员的素质。
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和建 议。
第八条 为会员提供科技、管理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融资、咨询等服务。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,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、对外展销会、交易会,组织会员考察访问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。
第九条 发展与增进港、澳、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世界各国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与友谊,促进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,协调引进资金、技术、人才。
第十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,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美德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。
第十一条 凡在西乡街道投资的国内外工商企业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遵守本会章程,经本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,对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会员,经本会理事会决议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
(一)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二) 向本会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;
(三)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(四) 在本会内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五)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自觉交纳会费;
(四) 积极支持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第十五条 本组织实行明主集中制原则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其职责是:
(一) 讨论、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(二)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三) 选举本会理事会;
(四) 修改本会章程;
(五)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协商推荐方式产生,也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产生。代表名额及代表分配办法,由上届理事会决定,会员代表大会须与会代表超过半数方可召开,表决与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第十六条 本会的行政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1人;理事会设会长常务会议(即会长办公会议),研究决定日常重要事项,会长常务会议有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,贯彻执行会员大会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制定工作任务,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免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,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理事会会议须与会代表超过半数方可召开,表决与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常务会议行使理事会决议的一切权力,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在会长授权下可代行会长的决策权,会长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,与会代表超过半数方可召开,表决与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。秘书长负责商会日常会务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永远名誉会长、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。
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西乡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领导的同时,又接受上级商会的指导。
第二十条 根据经费自筹的原则筹集活动经费。
(一) 收取会员会费;
(二) 接受各界人士和社团的赞助;
(三) 本会可集资办经济实体,其盈利作为会务活动经费;
(四) 经费的使用,仅限于本会的办公和活动经费,包括聘请专职干事的费用;
(五) 本会经费有大会实施有效监管,实行民主理财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,并报西乡街道办事处、宝安区总商会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乡商会。本章程如有不尽事宜及需要修改,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方能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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